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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马关县小坝子镇**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住****社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云HW****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喻某某)往小坝子镇方向行驶。8时许,行至塘小线K28+900m处时,车辆向右驶出有效路面翻下路砍肇事,造成乘车人喻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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