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号**室,住该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五征”牌三轮汽车,沿景泰县芦阳镇芳草至条山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甘******号(套牌)“隆鑫”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孙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