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0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厂总经理,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厂宿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20年2月25日交由我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7时54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春晓路路口西侧时,撞上被害人但某某,致但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拨打122电话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等待处理,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外赔偿被害人亲属22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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