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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南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9********3418,汉族,大学文化,葫芦岛市南票区**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现住连山区****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C1证驾驶辽P****号小型轿车沿寺缸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南票区**镇**村附近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杨某某驾驶的畜力车发生追撞,致杨某某倒地受伤。后被害人杨某某经葫芦岛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夜间死亡。经葫芦岛市公安局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达成和解、自愿认罪、悔罪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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