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18〕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男,19**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419**********,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县**镇***村**巷**号,2018年8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9月08日上午1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陕E*****号棕色五菱宏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花路*****北坡道由南向北上坡道行驶超车时,与由北向南下坡道行驶的被害人马某某无证驾驶陕E****2号红色大阳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马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陕西省合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死亡原因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费用42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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