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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乡**村**号,住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乡**村**号,个体司机,因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于2019年10月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3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蒙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和塔拉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101省道交叉口西920米处时,乔某某醉酒后驾驶蒙A*****号宝马迷你型小客车从后方与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碰撞后蒙A*****号宝马迷你型小客车停在了由西向东车道隔离带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停车报警并保护现场、抢救伤者,驾驶蒙A*****号重型自卸货车驶离现场。事故发生后,乔某某驾驶的蒙A*****号小轿车起火燃烧,乔某某死亡。后经公安部物证鉴定所鉴定,乔某某心血中未检出一氧化碳;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乔某某系由于交通事故致多发性损伤而死亡,尸体被车辆起火燃烧后烧毁。

本院认为,王某某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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