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07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F*****轻型普通货车从北京大道方向沿九高路往连山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汉市九高路32KM(金雁酒厂附近路口)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肖某某相撞,造成车损、肖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配合警察勘验调查。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