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出生于198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6********,汉族,务工,初中肄业,出生地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在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31日延长至2020年2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日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卫生院对面停车场往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老君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资阳市雁江区板永路保和镇卫生院外右转时,因观察不周,将坐在路边的行人华某某脚碾压,造成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华某某经医院医治后于2019年8月26日死亡,经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华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左胫腓骨骨折等损伤合并左肾结石,右输尿管结石伴粘连、堵塞等自身疾病的基础上继发泌尿系统、呼吸系统等多系统感染所致死亡。外伤参与度建议为:40%-60%。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华某某无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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