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宝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7197201******,汉族,高中文化,系宝清县***车司机,住宝清县人民路***号***单元***室。2018年9月20日因交通肇事被被宝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8 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06 月29 日03 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黑JB7***大通牌小型专用客车沿G501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宝清县***敬老院附近时,超越同向行驶车辆,与相对方向行驶冯某某驾驶的黑MB0***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刘某某(男,23岁)、王某某(男,31岁)、何某某(女,25岁)、李某某(男,53岁)、何某某(男,62岁)受伤,乘车人王某某(女,61岁)、李某某(男,26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证照齐全,未有酒驾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清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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