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10时许,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黄河大堤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明县刘楼镇徐集村路口处时,与步行的桑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桑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在伤者抢救无效死亡后,主动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东明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1月25日王某某与被害人桑某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王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合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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