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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朐县,住山东省临朐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9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

昌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18日17时52分许,张某甲驾驶鲁******号越野车,沿着昌乐县大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乔官镇王家河南村南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跑着过道路的行人路某某相撞,后处于倒地状态的路某某又先后被王某某驾驶的鲁******号越野车及张某乙驾驶的鲁******号越野车拖、轧,造成路某某受伤死亡的交通事故。2018年11月29日,经昌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查分三次事故认定处理:第一次张某甲与路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第二次王某某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三次张某乙逃逸负事故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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