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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兖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2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住兖州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1时19分许,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顺济宁市兖州区**镇中心路由西向东至**路与**路交叉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张某某驾驶的鲁******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1时15分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某死亡原因符合外力作用于机体致严重颅脑损伤后,继发融合性小叶性肺炎及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另审查,被害人赵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在本案中属于过失犯罪,王某某过失犯罪的行为已经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不起诉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过失犯罪,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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