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淄博市**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镇**路**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19时3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顺淄博市张店区王舍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王舍路与世纪路路口左转弯导向车道时,将由南向北步行至该导向车道的宗**撞到致伤,宗学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4日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宗学华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在淄博市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对该事故进行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款已过付完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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