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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荣成市**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荣成市**区**楼(户籍所在地威海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6时51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荣成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与**路交叉路口处向南左转弯时,与高某某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相撞,致高某某颅脑损伤死亡,车辆损坏。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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