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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莱西市**镇**村**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502线莱西段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37KM+450M处时,遇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同向在前左转弯过程中发生碰撞,致郭某某死亡。经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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