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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J*****的轻型厢式货车(乘车人其丈夫黄某某),沿邢衡高速衡水方向行至110km+100m处时,为躲避右侧车辆,车辆左前部与左侧隔离护栏刮碰,后车辆失控向右前方运行又与右侧隔离护栏碰撞后侧翻,造成黄某某死亡、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拦车拨打120和报警电话。经河北省高速交通警察总队邢台支队巨鹿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黄某某倾向于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害人的近亲属对王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案发后投案自首、被害人系其丈夫、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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