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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巴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巴彦县**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委,住黑龙江省巴彦县**住宅小区。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经巴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黑LC****号大马牌中型普通客车在巴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蒋家窝棚道口处,由于王某某在会车时瞭望不够,采取措施不当,将同向骑人力三轮车的孟某某(女,69岁)撞死。肇事后,王某某委托乘车人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司法鉴定:死者孟某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多脏器损伤、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为: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由王某某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支公司共同赔偿孟某某近亲属死亡补偿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551,491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岳某某、崔某某、商某某、房某某、苗某某、李某某、包某某 、祝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行车制动系统性能鉴定意见书、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肇事后王某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王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本案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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