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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8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街**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巷**号**栋**梯**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6日)。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1日14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粤AW****号牌小型轿车沿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高步村新庄社道由南往北进入286县道时,遇被害人肖某某徒步由东往西横过新庄社道,结果粤AW****号牌小型轿车与被害人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肖某某的损伤达轻伤一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某无责任。后被害人肖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在家中死亡,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因交通事故外伤与死因参与度建议以35%为宜;王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肖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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