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G****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廉江市东环大道往河唇镇方向行驶,15时10分许,行驶至石城镇**村路口时,与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罗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罗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