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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4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鹿邑县**镇**村**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信息牌为“苏E064****”二轮电动车沿张家港市锦丰镇锦绣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锦丰镇店岸村长红片11组村道路口,因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对路面交通情况未观察清楚,该车右前部与由北向南通过路口张某某(女,殁年61周岁,张家港市人)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左前侧相撞,造成张某某跌倒受伤,车辆损坏。后张某某经张家港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4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共计赔偿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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