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下午,王某某驾驶粤GUX****号牌小轿车(搭载蔡某某)由徐闻县和安镇往徐闻县勇士农场方向行驶,于当日14时35分许,途经广东南锦线14KM 350M(徐闻县勇士农场十二队至十四队)路段时,由于不靠右侧通行,与对向由周某某驾驶的粤G35P13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会车相碰,造成周某某(男,47岁,广东省雷州市**镇**大道**号)当场死亡,王某某、蔡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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