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镇**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3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西HB****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廊泊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文安县德归镇中国石化加油站时,与前方顺行左转骑自行车的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与被害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得到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调解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