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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93********,汉族,大专文化,景德镇市珠山区**局临聘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楼**号,现住景德镇市高新区**村**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B2E驾驶证驾驶赣H*****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装载一车渣土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东大道与高铁西路交界处左侧弃土场卸载渣土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倒车,致使车辆右后轮碾压正在倒土点拾取废弃物的被害人杨某某身体,后王某某立即停车并拨打110报警,身旁同事拨打120。杨某某经过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符合双下肢脱伤大血管断裂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8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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