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28号16时许,驾驶吉B*****号小型汽车沿黑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榆树市卢家村粮点时超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与前方向左转弯的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孙某某与2020年9月18日死亡。经认定,此次事故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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