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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住洛阳市汝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侯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64公里+260米处时,与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7月14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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