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20时许,持A2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F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206县道由北向南行至东陈镇振兴路交叉路口,夜间行车通过人行横道、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观察疏忽,未及时发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碰撞沿振兴路自东向西通过路口由卜某某(男,殁年68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卜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卜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且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如皋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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