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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28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家住江西省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华川,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8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赣A57***号小型轿车,沿南昌县东岳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沿江南大道路口以东约五十米路段时,与由北往南方向行走在人行横道线上的被害人邓某某(男,85岁)发生相碰,造成邓某某受伤。邓某某住院治疗二个月,在出院二个月后,于2019年11月22日,邓某某在家中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邓某某死亡原因符合全身多脏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及并发症为主要原因。经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7月5日,民警接警到达现场,王某某随120到医院。2019年7月8日,民警通知王某某接受调查。2020年1月20日民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抓获王某某。2020年4月13日,双方达成调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赔偿了全部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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