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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余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5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赣******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劳动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路交叉路口,与在人行道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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