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4日18时03分许,王某甲驾驶冀R3****号中型普通货车沿三河市马皇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4公里900米处时,与南向北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2019年10月14日王某甲与刘某某家属赵某某达成协议书,王某甲在保险赔偿之外赔偿刘某某家属11.2万元,刘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王某甲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无从重处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险性小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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