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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住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排*号,职业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某某,河北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8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B8****号轻型普通货车顺平青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乐亭县城东外环麻坨村北时车辆失控发生侧滑,与前方同向行驶康某某驾驶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相撞,后又与由南向北行驶高某某驾驶的冀B5****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乘车人赵某某当场死亡、康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王某某与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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