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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乘载曹某某)在正定县大寨铁路桥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路桥东口时,撞到限高杆底座,致使电动三轮车侧翻,曹某某从车厢摔出,被崔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冀A*****号半挂车碾压,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受伤,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中王某某负主要责任,崔某某负次要责任,曹某某无责任。2020年7月13日,崔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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