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济源市**镇**村**粮油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公安厅小浪底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8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UX****号小型面包车搭载李某某、被害人杨某某,沿济源市小浪底8#公路东沟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粮油店门前欲向右转弯调头向南行驶,在王某某停车指挥他人搬离障碍物时,被害人杨某某从副驾驶车门下车,后王某某在行驶过程中与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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