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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洋检公诉刑不诉〔2015〕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生于19******日,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号。2015年9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9日18时5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陕A*****号中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至洋县谢村镇谢村街平交道口路段,在右转弯朝北行驶超越同向前方李某某驾驶的自行车过程中,其车辆右侧与李某某身体擦挂,李某某倒地后身体被货车右后轮碾压,致李某某当场死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某系交通事故外力碾压致胸腹腔内多脏器损伤死亡。

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应负事故的次要原因。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积极同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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