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5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黄岩**黄岩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8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浙JS****号小型轿车,从院桥镇新**上蒋村驶往院桥中学方向,20时35分许,其途经黄岩院西线院桥镇河头村路段处时,与自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正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正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正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2019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