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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二部刑不诉〔2020〕3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浙JL3****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本市城北街道石粘村驶往本市温峤镇楼旗村方向。20时03分许,途经本市温峤镇楼旗村楼旗大道四季红服饰店前路段,自南往西左转弯准备驶入罗豪鞋底厂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注意路面动态,碰撞自北往南未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被害人刘某甲,造成刘某甲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1月27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向交警投案,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979087.31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上述认定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接警单详情、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证明书、车辆过磅记录、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叶某某、刘某乙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3.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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