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7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执行。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浙J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本市玉城街道密杏村往塘里村行驶,违反禁令标志在城南新街路口附近驶过桥面后,左转弯通过路口时未查明情况,碰撞并碾压未沿人行横道通过的行人屠某某,造成屠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当即报警并向出警民警投案。2020年8月21日,被害人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涉案车辆所有人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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