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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某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派出所,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宿舍。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点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皖D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潘集区九华山路,交警大队民警对其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遂将其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由该院专业医务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三份,一份交由淮南市交警支队保管,二份于次日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2020年4月17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9.59mg/100ml,大于80 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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