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超速驾驶鄂J****6轻型普通货车,由武穴市武穴大道永祥路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樟树下村陈贵垸路口处,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无号牌“新世纪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吴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8日3时许死亡。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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