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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石检二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石首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8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被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退回石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石首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雅迪”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石首市**镇街道**村**路段时,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车观察不力、采取措施不当,将前方同向骑三轮自行车的被害人郑某某撞倒,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让路人陈某某帮忙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2018年9月7日,郑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真诚悔罪,有自首情节,且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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