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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鄂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妻子华某某由**镇农业银行往**村方向行驶。10时40分许,王某某驾车行驶至**镇**村路段时,因疲劳驾驶不慎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致其本人受伤,其妻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华某某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取得了妻子父母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已取得受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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