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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4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坊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湘******二轮摩托车搭乘张某某及其孙子陈某某,沿省道318线由龙潭镇驶往丁家坊村,行驶至桃源县**镇**村**组路段时,王某某越线超越史某某驾驶的豫******重型半挂牵引车过程中,刮擦皮某某驾驶的从相对方向驶来的湘******小型汽车,导致张某某摔倒在豫******车左侧轮胎下并遭碾压,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桃源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史某某、皮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5月14日,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款已全部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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