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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刑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株洲市****大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湘BT****小型轿车沿沅江市X008线东往西行驶至沅江市草尾镇**村**十字路口处,与由北往南黄某某驾驶无号牌“坤洋”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认罪认罚,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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