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湘BT****小型轿车沿沅江市X008线东往西行驶至沅江市草尾镇**村**十字路口处,与由北往南黄某某驾驶无号牌“坤洋”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认罪认罚,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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