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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益阳市资阳区**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3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湘******中型平板货车沿益阳市资阳区**镇**村道由**桥方向往大堤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南门村泵站路段时,碰撞行人杜某某、谭某某,致杜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谭某某受伤。经鉴定杜某某符合钝性暴力所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严重挤压伤导致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的家属及谭某某法定代理人达成协议,共计赔偿815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及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除保险赔偿外另外多赔偿其家属43.5万元已履行到位,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不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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