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街**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18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小型普通客车,在衡阳市祁东县河洲镇清泉街永兴小区第九栋地段转弯掉头时,因操作不当,撞倒被害人唐某某,造成被害人唐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房屋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7月3日,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要其夫弟(其丈夫于2018年因交通事故死亡,未取得赔偿,家中有两小孩)拨打了120及110电话,其本人在事故现场等待。2019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本院审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