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住邵东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El*小型普通客车从邵东市九龙岭镇寺塔村出发前往邵东市人民路工地,行至**道**镇**村地段时,撞倒道路上的行人被害人张某某,致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和解,赔偿款6.4万元已给付。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自愿放弃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酒精浓度测试结果单、邵东市人民医院诊断书、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悔罪情节、认罪认罚情节、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及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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