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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房,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王某某,听取了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刘付兰的见证下与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粤GC9****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中线公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10时16分许,王某某驾车途经中线公路调市村村口路段左转弯时,与沿中线公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的由简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和简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某主动拨打110和120,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处理。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简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简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王某某与被害人的母亲马某某达成刑事和解,王某某向被害人的亲属补偿人民币5万元,事故车辆粤GC9****号轻型厢式货车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人民币33万元,马某某出具《谅解意见书》,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公安机关不予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是过失犯罪,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且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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