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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97*******,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员工户籍所在地******办事处**,住****家园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瑞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骑车牌为九江临时*****号的两轮电动车沿**路自东向西行驶,途经***大桥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柯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6月11日,瑞昌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积极参与抢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瑞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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