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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09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甘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载乘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四人,从**出发,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路**隧道以南150米处,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发生单方事故,车辆撞向路中央的水泥隔离墩,致车内后排座右侧的张某甲当场死亡,王某某、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鉴定人张某甲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型创伤性颅脑损伤,颅内压指数升高,进一步致脑疝形成,最终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张某丁无责任,张某丙无责任,张某甲无责任。该案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且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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