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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91********,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白银市平川区********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甘D*****号电动三轮车载着徐某某沿平川区**村道**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百货商店门前路段时,车辆左侧车厢与停放在路边的高某某驾驶的甘D*****号小型轿车车尾相撞,致王某某驾驶车辆侧翻,王某某、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8日,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10月13日,徐某某经白银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19年10月21日,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脑功能障碍、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19年10月16日,经平川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徐某某家属和高某某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由高某某向被害人徐某某亲属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5万元。

2020年4月28日,被害人徐某某亲属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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