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住白沙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红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王某某驾驶坐有曾某某、杨某某、符某某的琼A8****号小型客车由白沙县七坊镇往邦溪镇方向行驶。18时50分许,车辆行驶至白沙县七坊镇境内的什邦线80KM+200M路段处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文明驾驶,导致其车辆碰撞到横过公路的行人孟某某,造成孟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调查处理,王某某被白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白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的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事故发生后,拨打120 急救电话及报警,在现场等候并积极配合交警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